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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監護人的責任有哪些規定

一、《刑法》監護人的責任有哪些規定?

刑法監護人的責任有哪些規定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二、 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3)破產人。

(4)外國人。

(5)法人。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依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本身利於被監護人成長的原則進行確定,對於不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人員,是不可以確定為監護人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監護人的相關認定不明確的,可以直接諮詢司法機關,並根據相關要求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