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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責任有哪些

監護人的責任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是在擔任監護人的過程中,為了行使或者維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合法權益,而實施的相關民事行為,並由被監護人和監護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的過程中,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而監護職責的履行權限,主要在監護未成年人和監護成年人之間有所區分:監護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監護成年人的,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 
【監護職責】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標籤:責任 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