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法律規定的職責有哪些?
一、監護人法律規定的職責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二、監護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設立監護制度有明確的目的性,即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2)監護關係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作為監護人的特定公民或社會組織與作為被監護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具有特定性;
(3)監護關係的內容具有法定性,即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監督、保護的權利與義務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
三、可以撤銷監護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護人專門是為未成年人或者是無民事能力的人設定的,一般對於被監護人的利益和權益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如果被監護人受到損害,那麼監護人是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所以,自己的義務就一定要懂得如何履行不然被監護人是可以要求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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