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流撫養3個月有什麼法律依據?
一、輪流撫養3個月有什麼法律依據?
輪流撫養3個月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我國婚姻法第30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以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為原則,而不應以“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為原則。應該説,輪流撫養子女不失為合理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一種重要途徑。
二、“隨一方生活”的負面影響。
首先,隨一方生活的方式,導致離婚夫妻撫養子女權利義務失衡。如撫養子女的一方生活本來就非常困難,而另一方也屬於低收入階層,按法律規定,另一方每月給付的撫養費雖佔收入的20-30%,但實則僅有一、二百元,這必然使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堪重負。其次,隨一方生活,人為割斷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親情,容易扭曲當事人的情感心理。不少離婚的夫妻重新起訴爭奪對子女的,原因就是不能忍受被判定與孩子分離的生活。再次,單親家庭容易成為不良少年的搖籃。許多未成年子女因貧困或缺乏家庭關愛,而成為問題少年,甚至捲入不良少年羣體,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最後,還會引發不必要的訴訟,如隨着子女長大而需要增加學習、生活費用以及給付撫養費的一方因下崗或失業,經濟收入減少而要求減少給付撫養費,當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就容易引發訴訟。
三、實行輪流撫養原則的可能性。
首先,雖然父母離婚後居住在不同的地區或出現住房困難等問題,可能給子女的上學帶來一些麻煩,但這並非只有離異夫妻的子女才會遇到。隨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產市場的活躍,加之中未得住房的一方能得到相應的房屋補貼款,因此,住房困難不應成為實行離婚夫妻輪流撫養子女的障礙,畢竟這一因素,較之於隨一方生活來説,還是利大於弊的。其次,實行輪流撫養,應當儘可能讓子女有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子女在父親或母親處生活的時期,可以適當地長一些;子女分別在兩處生活的時期,一般可以均等,但不絕對劃分。審判實踐中,應當根據父母的撫養能力、便利子女上學等因素,對撫養子女的時間進行適當的安排,力求產生積極的效果。
四、不適宜輪流撫養的情況。不適宜輪流撫養的常見情況有:
1、子女幼小,如子女2週歲以下,需要母親親自撫育。
2、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顧子女。
3、一方因職業特點,在時間上不能保證與子女共同生活。
4、一方離婚後,因居住暫時困難不能給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條件的。
5、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學的學校較遠,無便利的交通,輪流撫育確實造成子女上學困難的。
6、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賭等,子女隨其生活將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
7、其他不適宜撫養子女的情況。
如今更多的父母已經開始具備了較強的意識去爭取自己的法律權益,以及為了孩子能夠更好地與已經離婚的父母雙方接觸和交流感情,就在離婚的時候商量好了可以三個月為週期的輪流撫養孩子,這樣的決定其實在法律中並沒有禁止而只要不傷害孩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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