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送撫養費增加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訴送撫養費增加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以要求增加。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應另行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該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撫養費案中當事人應提交哪些證據
1、證明身份關係的證據,如身份證、户口本等;
2、是否存在血緣關係的證據,如户口本,派出所證明等;
3、是否存在合法收養關係的證據,如收養、送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登記等;
4、自己生活狀況的證據;
5、被告收入的證據,如工資證明、收入證明等;
6、父母是否已經死亡或父母是否無力撫養的證據,如死亡證明、殘疾證明及收入證明等;
7、收入是否顯著減少及是否影響正常生活的證據,如工資證明、收入證明及現在生活狀況的證明等。
根據法律規定,撫養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隨着經濟的發展和居民消費能力的提升,之前制定的撫養費支付標準可以存在無法滿足子女撫養義務的情況,因此訴送撫養費增加顯然是可行,但具體的增加數額或者支付標準應當在對方能夠承擔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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