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人可以是自己嗎?
許多孩子會因為父母的管教比較嚴格而表示很不服氣,但是父母對子女這方面給出的理由一般都是説道德是父母而法律上也確定了其監護人的地位,所以就有叛逆的孩子直接提出了要重新將自己指定為監護人,其實監護人是必須由其他有能力的人擔任而不能是自己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指定監護人可以是自己嗎?
如果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可以不需要監護人的,而沒有自己是監護人的説法,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他人照顧的就需要指定成年人承擔起監護的責任。
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當父母過世或缺乏能力時,可以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4、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從上面不難看出,除了父母以外可以成為孩子監護人的範圍還是非常廣泛的。但是很多時候即使確定了孩子的監護人,也常常會出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現象,以至於故意侵犯被監護人的權益,或是由於監護失責,導致被監護人或是他人受到傷害。此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這就需要在律師的幫助下書寫相關法律文書,包括變更監護人和對不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請求。
綜上所述,當孩子不滿父母或者其他人的法定監護時就算有合理的藉口去更換監護人也不能將自己作為人選,因為未成年人就是因為還沒有能力去完成某些法律行為,所以除了自己以外的其他正常成年人才有資格去監護未成年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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