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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可以指定嗎?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可以指定嗎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可以指定嗎?

民法典上是有規定,法定監護人是可以指定的。一般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未成年人的父母都不能盡到監護人的義務,或者是無法履行監護未成年人的義務,這時候就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來成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照顧孩子的成長。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

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法定監護人可以指定嗎?雖然可以指定法定的監護人,但是也有一定的順序,從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這一代開始算是第一順序的指定監護人,按血緣關係分別排下去。如果第一順序不能履行孩子的監護人的義務,那就由下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接替,直到有人願意接替孩子的監護人的義務。如果到最後還是沒有人願意成為孩子的監護人,那孩子可能只有在福利院長大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