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沒有結婚可否探望孩子
在現實生活當中,每個人總是會多多少少遇到各種各樣難以解決的麻煩。比如説,因為各種各樣實際的原因沒有結婚,但是有了孩子,又將孩子的撫養權給了另一方。自己十分想孩子的情況下,不知道是否可以對孩子進行探視。那麼在我國沒有結婚可否探望孩子呢?小編將為大家進行詳細介紹。
一、在我國沒有結婚可否探望孩子?
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即使沒有孩子的撫養權,也是可以正常行駛孩子的探視權的。
二、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應如何正確行使探視權呢?
法官指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一方探視權的實現,常常離不開另一方的協助,因而,法律在規定一方探視權的同時,規定了另一方的協助義務。這裏的協助義務包括為對方探望提供便利,在商量好的時間、地點接送孩子,及時告知孩子等。不履行這些義務,就意味着違反法律規定。但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亦應充分考慮子女的利益,不能影響子女的教育、學習和健康成長,不能妨礙另一方對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監護之責,不能將與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為最終的受害者。在具體探視時,一般應與對方進行一定的溝通和聯繫,不宜進行突然襲擊式探視。只有這樣,其探視權才能充分實現,才能享受到與兒女團聚的親情。否則,法院就會依法中止其探視權的行使。本案中,雙方經常為探視女兒發生矛盾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雙方應當理性從事,協商處理每一次的探視時間和過程,而不應當採取過激的方法。
對於什麼情況下子女撫養關係可以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是否應當變更撫養權要根據如下情況綜合判斷:
1、是否變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長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況不利子女健康成長時要變更。
2、以有無基本經濟能力為標準,但並不在當事人間簡單比誰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儘管不如對方富裕仍享有優先權。
3、探視子女中的衝突不是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法定理由,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直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4、父母可協議變更,10週歲以上子女可自願變更。本案小孩在10週歲以下,雙方無法協議變更原告提供的證據又不足以證明被告無撫養女兒的基本經濟能力,也不足以證明隨被告生活不利於女兒成長,因此,原告所提探視中的衝突不能直接作為變更撫養關係的理由。
以上資料就是對,在我國沒有結婚可否探望孩子的詳細介紹。一般來説,當我們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法院在處理的時候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正常情況下當事人是可以探望孩子的。但是有些案情實際情況比較複雜,如果行使孩子的探視權,並不利於孩子的正常成長的情況,法院也是可以要求禁止對孩子進行探視的。所以説,生活中我們一定要做什麼事情都遵紀守法,不結婚的情況下,最好不要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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