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付撫養費嗎這種行為是正確的嗎?
對於離婚之後,作為父母來講,應該是對孩子還是會有撫養權的,那麼如果有人想問離婚不付撫養費嗎這種行為是正確的嗎?根據我們國家婚姻法的規定,這種行為顯然是不正確的,作為即使是離婚的父母,也應該會對孩子有撫養義務。詳情看下面的文章。
法院判決對方支付撫養費,並且子女是受到父母的撫養權的,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不須另行起訴。
一般法院會從對方的銀行帳户中直接劃,就是去當時判決的法院(所有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不過以此為由 提醒對方,要求其支付就可以了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也就是説,撫養費對方是必須要承擔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那麼我們現在也已經非常瞭解,對於離婚之後的父母來説,作為孩子的角度來考慮,雖然是孩子受到了一些傷害,但是對於孩子的教育不能忽視,離婚不付撫養費嗎這種行為是正確的嗎,在看過本篇文章之後,我們也就能夠知道,這種行為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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