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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來探望孩子可以強制探視嗎?

離婚後不來探望孩子可以強制探視嗎?

一、離婚後不來探望孩子可以強制探視嗎?

《婚姻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也就是説,目前只能對阻撓探望的撫養權人進行強制執行,而不能對非撫養權人,即怠於履行探望行為的父親或母親進行強制執行。然而,不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還是《婚姻法》都有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管父母雙方是否離婚,都應當承擔起撫養和教育的義務。而探望是否應當作為離異子女教育方式的一種,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待進一步討論和完善。

為了讓未成年人身體和精神都能夠健康成長,法院建議非撫養權人應該積極探望孩子,撫養權人應當為探望主動創造條件。離婚夫妻雙方應當以小孩的健康成長作為根本出發點,摒棄離婚夫妻雙方的恩怨。

二、特徵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當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不僅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也是需要將婚內生育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配,在婚姻法中也是明確規定了,沒有獲取撫養權的一方是需要按照約定支付撫養費用,如果一方沒有按照約定支付撫養費用,另一方也是可以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