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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以後女方有探望權嗎

其實現在還有很多人腦海當中根深蒂固的思想,就是覺得女方嫁過來以後生下來的孩子是男方作為傳宗接代的,所以這個孩子本來就是屬於男方所有的,甚至離婚的時候爭取到了孩子的撫養權以後就覺得徹底跟女方沒有任何關係了。那麼,在我國離婚以後女方有探望權嗎?

在我國離婚以後女方有探望權嗎

一、在我國離婚以後女方有探望權嗎?

夫妻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依然存在。不能因為沒有直接撫養子女就剝奪其探望子女的權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愛,只有一方的愛是不完整的愛,另一方的探望能將因夫妻離異對子女所造成的傷害大大減少。撫養子女一方應與另一方協商,允許對方在適當的時間會見子女,並要為其會見提供適當的便利條件。至於會見的次數、地點、會見時間的長短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説,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時間進行雙方協商。如果談判破裂,或者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終判決,而最終判決的時間,即便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須執行。

此外,一般探視到子女成年時,子女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探視,也就是説,子女在成年後有了見父母或者不見父母的自主選擇權。

二、探視有哪些方式?

根據司法實踐,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性探視和和逗留式探視。

探望性探視,具有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的特點,是指非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則一般時間較長,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當然,探視的方式依舊是先由雙方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三、哪些情形允許中止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對於探望權的中止,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孩子歸男方撫養的狀況下女方當然是有探望權的,況且孩子不是歸父母其中一個人所有的,孩子是兩個人的共同體,更加準確的來説孩子本身也是一個獨立存在的個體,不僅是女方對孩子有探望的權利,孩子本身就有見自己母親的這種權利,是任何人不能剝奪的,除非女方有特殊情況也得在法院的判決下中止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