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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後怎樣起訴探望權

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上來説,雖然自己的父親母親離婚了,可能在日後的生活當中自己的生活方式會發生一定程度的改變,但其實誰也沒有權利剝奪孩子見到自己父親或者母親的這種基本權利。同理,這對於孩子的父親和母親來説屬於正常的探視權,在行使探視權遇到阻礙以後,很多人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在我國離婚後怎樣起訴探望權?

在我國離婚後怎樣起訴探望權

一、在我國離婚後怎樣起訴探望權?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主要流程:

步驟一:要在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讓探望孩子的兩年內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執行。

步驟二:向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起訴時準備好起訴狀,還有下面這些材料證據:

(1)雙方的身份信息;

(2)離婚證;

(3)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證明對孩子探視權作了約定或判決。

(4)支付了孩子撫養費的證據,如銀行轉賬流水單。

(5)不讓探望孩子的證據,如證人、錄音資料等。

步驟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後,在法院通知的時間內補充材料,在開庭日赴法庭開庭,質證、辯論。

二、探視權的特徵是什麼?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在起訴探視權之前要注意收集對方不讓自己探視孩子的相關證據,比如説證人證言和一些錄音資料,有了這些證據以後,攜帶探視權起訴書,離婚證等這些證件直接提交到當地的民事法庭就可以,所以怎樣起訴探望權這個問題其實也非常簡單,自己只要將材料提交到了民事法庭,接下來的庭審程序都由法院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