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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重新要回孩子撫養權?

離婚後如何重新要回孩子撫養權?

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子女的撫養權一般是雙方爭奪的重點,那麼雙方是子女的父母誰都不想和子女分開,但是如果已經失去子女的撫養是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的,那麼離婚後如何重新要回孩子撫養權?首先需要雙方進行協商同意,如果協商不行可以通過法院途徑解決,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

法律規定,在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出現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情況或雙方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任何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孩子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通常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出現以下情況時,一方要求由自己直接撫養孩子的,法院應當允許。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應當注意的是,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確定子女歸誰撫養的基本判斷標準,單純是一方撫養條件優於另一方,通常不構成變更撫養權的充分條件。在本案例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儘管小明主張自己比小美有更為豐厚的收入,更有利於小孩的健康成長,但是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僅僅取決於物質條件一個因素,在小明不能證實小美喪失撫養能力或者不盡撫養義務時,如果對這種撫養關係進行變更,改變孩子的生活習慣,反而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因此判決駁回小明的訴訟請求,孩子由小美繼續撫養。

小仙建議,一段不幸婚姻的解體,未成年的孩子可能是最大的受害者。夫妻雙方在重新追求各自的幸福生活時,應當儘可能地為孩子的身心健康考慮,讓他們在親情的關愛中快樂成長。

法條檢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訂)

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0號)

第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如何重新要回孩子撫養權?在上文中已經明確表明了,如果未撫養方認為撫養方撫養子女的生活條件和環境都不行的話,而自己剛好有這個條件可以和撫養方進行商量,讓其轉讓撫養權,如果對方不肯,那麼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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