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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怎麼要回孩子撫養權

一、離婚後怎麼要回孩子撫養權

離婚後怎麼要回孩子撫養權

不管是夫妻協商確定孩子撫養權歸誰,還是法院判決確定孩子撫養權歸誰,都必須堅持一個共同的原則,那就是“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孩子撫養權的本質是,如何讓孩子在有利的條件下生活成長。因此,孩子撫養權歸誰,根本答案在於誰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還是要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才”原則分析。如果孩子跟父母一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能為孩子提供健康、完善的成長環境,孩子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那麼這時,孩子的撫養權就沒有變更的必要;如果説孩子與父母一方共同生活,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那麼就有必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要看目前孩子所生活的環境是否有利於其健康成長。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就很難要回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就可以把孩子的撫養權要回來。

二、怎麼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父母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協議方式和起訴方式。

按照法律規定,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意思是説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後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如果父母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或者一方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就可以起訴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後能再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精神,保護子女利益是其基本原則。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變更都應該考慮這一基本原則,只要是對子女有利的,就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也就是説,由誰撫養子女好就由誰來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撫養的司法解釋正是秉承了這一基本原則和精神,比如第一種、第二種情況明顯傷害了子女的利益,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第三種情況則是充分尊重了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願。

三、怎麼要回孩子的撫養權?要回孩子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司法解釋規定了如下幾種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情形: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一般來説,孩子的撫養權確定以後,很難再改變。如果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要回孩子撫養權的話,那自然是再好不過;但是,現實中恰恰是父母難以達成協議,因為只能起訴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在起訴的過程中,關鍵是要證明孩子與對方生活是不利於其成長的,而蒐集證據卻是十分複雜和麻煩的。因此,如果想使得要回孩子撫養權的成功機會更大一點,不妨尋求專業的律師的幫助,畢竟他們有很多要回孩子撫養權案件的實踐經驗。

綜上所述,離婚後,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一方家長可以重新奪回孩子的監護權。至於離婚後如何收回對孩子的監護權的問題,一般有兩種解決方法。可以先和夫妻協商。現代夫妻起訴離婚後,人民法院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規定子女的權利。監護權屬於其中一位父母。在改變監護權時,可能會考慮到孩子的意願、居住環境等諸多因素。

標籤:撫養權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