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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不給撫養費有探望權麼

離婚女方不給撫養費有探望權麼

一、離婚女方不給撫養費有探望權麼

民法典規定,支付撫養在費是一種義務,而探望子女是一項權利,這些義務和權利不是捆綁在一起的,不支付撫養費不能剝奪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一方不支付撫養費的可以進行協商或者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一方拒絕探望怎麼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 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因此,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認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實踐中,可以申請中止探望權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

1、父母對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傾向行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脅迫子女;

3、父母有惡習或者有不良道德傾向;

4、父母有嚴重傳染病;

5、父母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此外,探望權和撫養費支付也沒有必然的聯繫,不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其均享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不論父母是否支付撫養費,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並不享有探望權。

探望權糾紛的發生,多是由於夫妻在離異時就已矛盾重重,離異後無法心平氣和地協商子女的探望問題而產生的。加上探望權主體、客體、內容及標的的特殊性,決定了探望權案件執行的難度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