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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撫養和探望權在法律中如何規定?

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問題一直是大家爭議的焦點。對於撫養權和探視權在婚姻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那麼,離婚後子女撫養和探望是如何規定的呢?今天,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和編輯了以下信息,供大家閲讀參考!

離婚後子女撫養和探望權在法律中如何規定?

第一、新婚姻法就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有如下規定: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五、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六、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第二、《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後,如果孩子未滿兩週歲,一般會判給女方撫養。離婚後,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擁有探視權,另一方需要協助。關於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次數,雙方可以進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