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探望子女的探望權可以中止嗎如何恢復行使?
一、父母探望子女的探望權可以中止嗎如何恢復行使?
父母探望子女的探望權可以中止,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探望權的中止行使的程序、形式是由法律規定的。之後要想恢復的話,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然後由法院作出決定。
對於此問題可以具體分析如下:第一,探望權中止的情形是探望權在行使過程中出現了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立法規定探望權是為了是父母離婚後的子女仍然能夠身心健康成長,如果因探望權的行使使得子女不能健康成長的話,則與立法目標不相符合,應對探望權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第二、探望權的中止是暫時的。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實體權利,中止探望權的行使,並非對探望權進行實質性的處分,只是暫時性的加以限制,不是被最終剝奪。一旦中止事由消失,當事人仍能依法行使。第三、探望權的中止、恢復行使,應由有關權利人提出,法院不主動對這些問題作出處理。
而且,由於決定是否中止、恢復探望權的行使關係到當事人權利的形式問題,也決定着能否切實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所以人民法院應該建立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及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再根據當事人申請通知其恢復權利的行使。
二、中止探望權如何恢復?
1、探望權的恢復行使是指被依法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中止事由消失後,權利人重新有權對子女進行探望的行為。
2、請求恢復探望權的主體,一般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在特定情形下,直接撫養人或法定監護人也可以出於維護子女利益的考慮向人民法院申請權利人恢復行使探望權。請求恢復探望權的程序須依民事訴訟法進行,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在當代的社會,夫妻關係結束之後,和孩子的關係並沒有解除,所以父母是可以看望子女的,但是如果探望孩子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是不利的,那麼可以中止探望,等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後還可以恢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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