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望權如何行使,不能行使探望權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後子女鬼對方撫養,那麼如何行使探望權呢?哪些情形不能行使探望權?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婚後探望權行使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離婚後探望權如何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在離婚時協商。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二、不能行使探望權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38條規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因此,中止探望權必須經過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和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均無權中止探望權。
但法院不能主動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權,而應由有權提出中止探望權行使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這裏的申請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關於“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從審判實踐看主要包含以下幾種情形:
1、父母曾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大,手段特別惡劣,無明顯悔罪表現,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損害的;
2、對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脅迫等暴力傾向的, 對子女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的;
3、遺棄、歧視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嚴重的傳染病未治癒或精神病的;
5、有賭博、酗酒、吸毒、賣淫、嫖娼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而且慫恿子女犯罪,可能對子女成長有不良影響的;
6、年滿10週歲以上子女明確表示不願接受探望的情形;
7、父或母頻繁探望子女,違反探望的規定會見子女,干擾子女的正常生活;
8、探望方有趁探望之機藏匿子女,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監護行為的;
9、其他不利於子女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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