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孩子的撫養權證據需要收集哪些
要回孩子的撫養權證據需要收集哪些
(一)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所以,爭取撫養權一方盡力將自身具備這些優勢展現出來,比如,教育經歷證明、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等。
(二)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需要提供您自己父母的户口本或身份證,或讓您父母出庭等。
(三)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您可以提供自己單位的工資證明、自己經營公司的可以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
(四)有表達能力子女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律師可以提醒當事人,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具體為:
1、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於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税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願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願帶孩子的意願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週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2、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為了從於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建議家長們給孩子講清利弊,幫助孩子做個客觀明智的選擇。千萬不要為了自己的私念而影響孩子的成長。
每個父母都想與自己的孩子一起生活,但是如果雙方進行離婚了,那麼孩子的撫養權,必然只可以給一方。首先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協商一致撫養權歸誰都可以,但是協商不一致,那麼撫養權法院會從孩子的角度進行出發,哪方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哪方優先有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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