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從哪些方面入手取證?
一、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從哪些方面入手取證?
不同年齡的子女條件不同,一般從有利於子女權益角度出發。爭取孩子的撫養權要從對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在法庭上要講證據或者得到對方的認可。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撫養能力(收入、住房、經濟條件)、成長環境(有否與他人不正當關係、賭博等惡習)、健康因素(有否傳染病等)。一般情況而言,是否對子女有利均應從孩子的父母本人身上考慮,與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般沒有多大關係。
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時,可以從以下方面着手進行: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二、確定撫養權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往往會涉及到孩子的爭奪,都想親自撫養孩子的話,最終可能通過起訴解決。當事人收集證據,應當從自己收入狀況、生活環境、對方存在賭博等不利撫養情況方面入手。如果孩子比較大,還應當充分尊重孩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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