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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代扣撫養費嗎?

用人單位能代扣撫養費嗎?

一、用人單位能代扣撫養費嗎?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以下費用:

1、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税款;

2、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4、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可以協助執行法院的裁判代扣勞動者應該負擔的撫養費。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相關費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如果男女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現了任何的感情問題後,經雙方協商後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在婚姻法中也明確規定了離婚雙方在辦理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產生了爭議無法解決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