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扣押農民工身份證嗎?
一、用人單位能扣押農民工身份證嗎?
用人單位招工時,扣押工人身份證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是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保證金或扣押身份證都是違法的,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私自扣押的處罰
私自扣押身份證是一種違法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居民身份證是不得隨意扣押的,扣押了居民身份證,實際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組織和個人隨意扣押居民身份證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給公民出行以及進行各種社會活動帶來很大的不便,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針對這種情況,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對扣押居民身份證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這裏規定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是指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以外的一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論該組織或者個人與居民身份證持有人之間存在何種關係。另外,需要補充説明的是,居民身份證法在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的同時,還規定了一個例外情形,即“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這是指,因為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監視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可以扣押。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我國公民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的證件都是需要保管完善的,任何的組織或者個人都是不能隨意的扣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件,但是如果公安機關或者是其他司法機關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是採取了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後,也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扣押身份證,任何公民也都需要及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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