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老公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一、哺乳期離婚老公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5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願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因此,在哺乳期內女方撫養孩子,男方必須給撫養費。第一、可以與家人協商一下,適當降低每個月的撫養費。第二、可以找村民委員會或居委會來進行調解。第三、在調解不成的情況,只有向法院起訴,判決執行負擔撫養費。
二、負擔子女撫養費注意的問題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一、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
(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見,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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