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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孩子探視權被告可以不出庭嗎?

一、起訴孩子探視權被告可以不出庭嗎?

起訴孩子探視權被告可以不出庭嗎?

起訴孩子探視權被告一般情況下不可以不出庭,起訴探視權開庭應該圍繞着事實和法律來進行辯論。離婚案件中牽涉到雙方當事人的許多利益,探視權就是離婚後相關子女的看望和溝通的權利。我國對這類權力予以支持,相關的探視權開庭辦理時,當事人可以自行進行辯解,也可以委託律師進行辦理。

這類案件可以進行相應的自行辦理,也可以維權,鑑於涉及法律問題相對專業,為了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少受損失,穩妥起見建議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予以必要協助。

二、探視權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關於探視權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為此探視權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證。解決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序作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均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着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後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訴訟。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涉及到孩子探視權的話那麼應當非常的重視,雙方當事人如果關於孩子的探視權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這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第1086條當中是有所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