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親病重怎麼立遺囑?
如果父親病重怎麼立遺囑?
意識清醒,可以立遺囑,不一定必須律師到場,自己書寫不需要見證人,如果是打印需要被繼承人簽字,還要有見證人簽字。
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待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只要危急情況解除後,具備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條件下,該口頭遺囑自動失效。若立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設立遺囑後,在緊急情況解除後,必須立即採用其他的方式來固定遺囑,以免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發生。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當事人如果身體狀況不行,只能夠通過自書、代書或者是錄音的形式來訂立遺囑。但是一定要有證人在場,並且證人必須是要和遺囑無利益關係的人,否則該項遺囑是屬於無效遺囑,只能通過法定繼承來對其留下的遺產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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