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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重病在牀怎麼樣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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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3、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並由其簽名;

4、公證遺囑採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遺囑人即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公證卷被列為密卷,不得對外借閲,公證人員也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6、如果遺囑申請人要撤銷或者變更遺囑,必須經過再公證,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其他遺囑形式不能撤銷公證遺囑。

遺囑是立遺囑人對自己所有的財產進行處分的一種行為,只要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中處分的財產確定是歸立遺囑人所有並且符合遺囑的要件的,那麼遺囑就是有效的。遺囑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等,只有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公證,其他四種遺囑不需要公證,但是必須符合各自的有效要件,如果不符合遺囑的要件,那麼即使有遺囑,因為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那麼也是無效的。

設立遺囑時,應按照法律規定和自己的意願設立。設立時,對自己的遺產分配和繼承人員詳細的書明,確保自身的合法遺產權益。但辦理時設立人員意志不清或存在欺詐、欺騙、脅迫等情況的,屬於無效遺囑,繼承人員不可以辦理遺產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