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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未設立村集體誰可以代行使用權利?

中國作為一個人口大國,如果沒有相應的規則對人們的行為方式,生活等進行約束,就會造成慌亂,所以民法總則的出現就是為了提出一些生活各個方面的規範要求,那麼關於民法總則規定未設立村集體誰可以代行使用權利是怎麼規定的呢?

民法總則規定未設立村集體誰可以代行使用權利?

民法總則規定未設立村集體誰可以代行使用權利?

民法總則規定,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職能。

以下就是由《民法總則》第四節規定的特別法人

一、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二、第九十七條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三、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四、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六、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民法總則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帥、綱領作用,保障競爭、公平、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及和睦、健康、親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規定的內容包括基本民事主體和關係的定義,民法體系內通用的原則,與法律系譜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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