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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遺產不想給丈夫怎麼立遺囑

一、妻子遺產不想給丈夫怎麼立遺囑

妻子遺產不想給丈夫怎麼立遺囑

可以按照妻子的意願設立財產的分配的遺囑。遺囑繼承效力優於法定繼承,所以丈夫是拿不到錢的。不過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共同擁有的,妻子的遺囑只能處置自己那一部分,不能處置丈夫的那一部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分割,妻子對自己的財產的處分按遺囑處理。

二、遺囑怎樣繼承

所謂遺囑的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後,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採取的必要行為。換句話説,遺囑的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託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託,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託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願的無利害關係人,他在執行囑託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佈遺囑內容;

(二)編制遺產清冊,並予宣佈;

(三)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遺囑人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也就是説,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為什麼《繼承法》要規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這是因為遺囑的執行,直接與遺囑繼承人、利害關係人執行遺囑難免會有偏向從而引起糾紛,尤其是當遺囑繼承人有數人,或者遺囑的內容涉及到將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時,依靠法定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自己去處理,往往易生弊端。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保護遺囑人利益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制度。遺囑執行人一般以公正、有親友擔任為宜。

遺囑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並有權提起關於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蔘加執行遺囑;也可以由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銷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設立人員在繼承財產時,應提供遺產的遺囑或是合法的繼承人員,遞交遺產分配的辦理機構。我國的辦理機構按照遞交的材料和證明審核,符合規定的可以辦理繼承遺囑或遺產的財產,不符合的駁回財產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