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丈夫遺囑給女兒保管可以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丈夫遺囑給女兒保管可以嗎?
可以的,遺囑的保管人是不限制身份的,但是為了防止遺囑被篡改,應當將遺囑交給與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的行為人,或者是直接由公證機關進行保管,但是一般來説,遺囑應該交給遺囑人信任的機構和個人來保管,比如公證處、律師所、親朋好友都可以。
保管遺囑,是指公證機關辦理的與公證事務有關的一項輔助性業務。當事人為了今後處理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需要,有時申請辦理保管遺囑、保管房產證、保管經濟合同書、結婚證書、獲得獎勵證書、判決書等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對此,公證機關應予辦理。
公證機關辦理這項業務,重點應審査當事人申請保管的文件本身是否真實、申請保管的理由是否屬實及有無保管的必要。
符合保管條件的,即可製作保管證明書。保管證明書應一式兩份,一份發給申請人,另一份由公證處附卷存檔。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二、辦理遺囑保管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公證機構保管遺囑,應當指派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其中一名應當是公證員。
2、公證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保管證書。
3、保管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身份信息、遺囑的形式、遺囑領取人的身份信息及聯繫方式、遺囑開啟與領取的條件等內容。 保管證書一式兩份,一份交與申請人,一份由公證機構留檔。
4、公證機構應當將保管的遺囑相關信息在全國公證遺囑備案平台上備案。已備案的保管遺囑應當作為辦理繼承公證時遺囑檢認的依據。
5、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公證檔案管理規定,將保管證書、遺囑、保管申請書、書面記錄及其他與保管有關的材料一併立卷並列為密卷保管。
6、公證機構應當建立遺囑保管登記簿,登記簿可以是電子形式也可以是紙質。
7、申請人取回遺囑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保管證書。公證機構應當指派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其中一名應當是公證員。
8、如申請人不能交回保管證書的,應當書面説明。
遺囑的保管人有時候也是遺囑的執行人,但是不是所有的遺囑都有執行人的,即遺囑執行人並不是有效遺囑的必備要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遺囑的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是侵吞遺囑人的財產的,遺囑人的繼承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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