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時夫妻房產遺囑怎麼寫
一、立遺囑時夫妻房產遺囑怎麼寫
立遺囑人:XXX
立遺囑人:XXX
財產概況:
我二人於XXX年結婚,婚後育有XXX,兩人名下有XXX落於XXX市XXXX路XX號,佔地面積約為XXX米的私權房屋(下稱該房屋)。該房屋土地使用證證號為,房屋產權證已遺失。
我們自願立下遺囑,對屬於我們名下的以上財產作如下處理:
(一)、該房屋在政府規劃拆遷前使用方案如下:
1、長子XXX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居住使用並負責維護XXX處。
2、二子XXX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居住使用並負責維護XXX處。
3、三子XXX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居住使用並負責維護XXX處。
4、以上所分配房屋都經一户一表改造過,所以每户用電都按各户分表實用量加上公共用電計收(每户每月按實計人數攤出),用水按每户分表實用量加每户一噸水的損耗計收,具體由子女輪流收管交接。
5、特別約定:為維護家庭成員的居住使用,以上分配房屋各户只有使用、維護的權限,嚴禁私自拆建、轉讓、出租;嚴禁任何人無故佔用公共通道,原已臨時佔用的必須無條件清出;嚴禁任何人強佔或使用家中的未分配閒置房屋,如臨時佔用的必須在一個月內無條件自動清出,否則將自動取消其在下面第二條中規定的繼承份額
(二)、該房屋屬於我們二人的合法共同財產,對於該房屋的分配主張是我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遺囑是在我們神志清醒時自願所立,其他子女不得有異議。
本遺囑一式三份,上XXXXX律師事務所保存一份,立遺囑人各執壹份。
立遺囑人:_________
立遺囑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遺囑的形式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於口頭遺囑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民法典》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應抗議這類遺囑,這類遺囑是按照遺囑設立人的真實意願進行辦理的。遺囑的繼承還不應損害我國的國家和公民利益,遺產在辦理時,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如有異議的,可訴訟到當地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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