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寫遺囑和代寫遺囑區別是什麼?
手寫遺囑和代寫遺囑區別是什麼?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中國《繼承法》第百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度囑人簽名。你説的遺囑遺囑應該是口頭遺囑,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視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並簽名,註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遺囑人親筆製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後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
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因為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還規定了公證、自書、代書3種形式;並規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專情況下,可以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並作證。危機解除後,口頭遺囑無效。關於見證人的資格,中國《繼承法》未作正面規定,但第18條從反面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屬: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在進行書寫的時候,當事人都要有相關的證人來證明該遺囑是屬於當事人自願進行書寫的,代書遺囑還要有一名代書人在旁邊才行。其實無論是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最好都到公證處進行相關的公證,這樣子才能夠產生最大的相關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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