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能否變更遺囑,如何訂立代書遺囑
生活中很多人立遺囑時都是自己寫,但也有遺囑人不識字的情況。我國法律規定,在本人不識字、或無能力書寫、或不願親自書寫的情況下,可以由他人代寫遺囑。那麼,如何訂立代書遺囑?如果訂立遺囑後,情況發生了改變,遺囑人能否變更遺囑?下面我們將就這兩個問題一一解答。
一、如何訂立代書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這是對代書遺囑的概括規定,其訂立的具體程序如下:
1、遺囑人慾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並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口述,代書人作記錄。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閲;並經遺囑人審閲全文後,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後,代書人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並記明代書人姓名。
4、最後,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人的姓名。 代書遺囑必須具備兩個以上見證人,年月日及代書人、遺囑人、其他見證人的簽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二、遺囑人能否變更遺囑
遺囑是可以變更的,遺囑人撤銷或變更所立遺囑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按原立遺囑方式進行。用新的遺囑撤銷、變更原立遺囑。但需要注意的是應以與設立該遺囑相同的方式進行,如代書、錄音、口頭遺囑變更時仍要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
2、用其他方式的新立遺囑撤銷、變更原立遺囑。
A、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因其效力相等,因此它們之間可以用任何一種新設立的遺囑來撤銷、變更原立遺囑。
B、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因此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只能採用公證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希望對大家處理遺囑問題有所幫助。訂立遺囑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依據遺囑人的意志分配自己的財產,但是如果遺囑沒有法律效力,就不能按照遺囑內容分配,所有的願望就都泡湯了。因此,為了確保遺囑的效力,建議大家在訂立遺囑時諮詢一下律師,或者請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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