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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寫放棄房產繼承權合同是否可以反悔

被迫寫放棄房產繼承權合同是否可以反悔

一、被迫寫放棄房產繼承權合同是否可以反悔?

被迫寫放棄房產繼承權合同是可以反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二、放棄財產繼承權有什麼後果?

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範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指出:“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八條處理。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各位法定繼承人之間誰都沒有權利去強迫某一個人放棄對這套房子的繼承權,就算是在他人眼中,有些子女對父母確實沒有見到任何的孝道,但父母立遺囑是心甘情願的把房子給了當事人的,當事人的繼承權就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但主動放棄繼承權的就不能反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