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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放棄遺產繼承可不可以反悔

一、被迫放棄遺產繼承可不可以反悔

被迫放棄遺產繼承可不可以反悔

如果當事人在被別人強迫的情況下放棄了自己應該繼承的遺產,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作出放棄遺產繼承的意思表示時受到了威脅或者強迫,則該繼承人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繼承權,重新分割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當事人主動放棄繼承權,在遺產處理之前,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決定是否恢復其繼承權;遺產分割以後,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可以在遺產分割前撤回,但放棄遺贈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為有效,不得撤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私下籤訂的放棄繼承權協議有效嗎?

放棄遺產繼承權的協議有效,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合法訂立的前提下,就有效。放棄繼承權遷涉到當事人的利益問題,最好做個放棄遺產繼承公證聲明,經過公證的放棄遺產繼承會更有法律效益。

遺產已經繼承還能再放棄,可以依照《繼承法》,宣佈放棄繼承。放棄遺產繼承權一般是不可以再次繼承的,但如果放棄遺產繼承權後出現反悔的,可以在遺產繼承事實發生之前提出,如果已經發生了繼承的事實的,則不可以再次獲得遺產的繼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