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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立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

我國《繼承法》中未明確規定立遺囑人的的遺囑能力,但該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這就説明這兩類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立遺囑能力。因此我國公民在遺囑能力上可分為有遺囑能力人和無遺囑能力人兩種情況。

如何確定立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

有遺囑能力人:

有遺囑能力人是指具有設立遺囑資格的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年滿18週歲的人為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在一般情況下,成年人和16週歲以上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為有遺囑能力人,可以設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