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管轄法院是哪裏?
一、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管轄法院是哪裏?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個是户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其財產也可能置於不同的地方,比如房產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傢俱、電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為了便於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係、遺產的範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在繼承開始後,並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能同時參加遺產繼承,而是依法律規定,有先有後,而是分兩個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和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法定繼承人包括哪些?
1、配偶。夫妻關係自辦理婚姻登記之日起成立。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形成“事實婚姻”的人相應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必要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尚未出生的胎兒(遺腹子),在遺產分割是應當為其保留繼承份額;出嫁的女兒有同等的繼承權。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對於遺產繼承的具體方式和內容,應當根據遺囑中的規定的條款來執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遺產繼承中如果涉及到違法的行為,或者遺囑的內容存在不合法的,那麼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由法院進行界定,並根據實際來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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