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現在有一些沒有子女的老人,會選擇將房屋等遺產贈與他人,當然這個前提是他人要承擔撫養老人義務。雙方為此會簽署一份協議,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那麼遺贈撫養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下面我們一起簡單做個瞭解。
一、遺贈撫養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1、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審理。
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二、遺贈撫養協議糾紛如何確定被告人?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是受扶養的公民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中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製度的新發展。
遺贈扶養協議的受扶養人一般多是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孤寡老人。在遺贈扶養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承擔扶養義務人違反協議不盡扶養義務,受扶養人可以解除合同;受扶養人違反協議解除合同,扶養人可以要求受扶養人賠償自己已經履行部分扶養義務的相應經濟損失。這兩種情況下的訴訟解決方式:前者是以承當扶養方為被告提起訴訟,後者是以受扶養人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是什麼?
遺贈扶養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雙方應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協議簽訂的具體日期。遺贈扶養協議自簽訂時生效,如撤銷、變更遺贈扶養協議,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遺贈扶養協議中有關遺贈的內容,只能在受扶養人死後發生效力。
綜上所述,在贈與撫養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往往沒有血緣關係,因此引發糾紛的情況比較多見。遺贈撫養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應該是贈與財產的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當事人提請訴訟的,應該攜帶訴訟狀及證據材料到管轄地法院提出,像這樣案件,法院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理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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