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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遺囑要注意哪些事項,立遺囑要注意什麼

訂立遺囑要注意哪些事項,立遺囑要注意什麼

遺囑的訂立有多種形式,而不管是採取哪一種形式訂立遺囑,此時都有一些事項是需要當事人注意的,不然就有可能造成遺囑無效的情況,那麼就不能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分配遺產了。究竟訂立遺囑要注意哪些事項呢?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的介紹吧。

一、訂立遺囑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遺囑的形式要合法

民法典規定了遺囑有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最常用的是自書遺囑;採用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方式需要特定的條件才能有效,而且比較容易產生糾紛。

(二)指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應當明確繼承人的姓名。如果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任何一個,則為遺囑繼承;如果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則屬於遺贈,也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處分的財產只能是屬於個人的私有財產

這一點,在夫妻一方訂立遺囑時特別應當注意,因為夫妻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很多財產都是屬於雙方共有的,這時候,訂立遺囑的一方應先將共有財產分開,只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進行遺囑處分。比如,夫妻二人有一套房屋屬於雙方共有財產,一方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就不能將整套房屋進行遺產分配,而應當先將此房屋按平分的原則一分為二,再對其中屬於自己個人所有的那一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遺囑處分。如果直接對共有財產進行處分,遺囑就會因為處分的是他人財產而無效。

(四)説明遺產分配的具體辦法或者份額

立遺囑安排自己的身後事,本是為了避免繼承人之間因為遺產而糾紛甚至影響家庭和睦。但實際生活中,有些遺囑往往很籠統地説誰來繼承遺產,而沒有説明誰來繼承多少,遺產如何分配,一旦進入遺產分配,難免因為誰分多誰分少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這時候,遺囑往往也就很難有實際執行的意義。

二、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將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混為一談

《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實踐中,多有夫妻一方在訂立遺囑時,將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全部遺產進行處分,導致遺囑無效。

(二)見證人身份和人數不符合規定

公民訂立的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都需要見證人在場證明。《民法典》規定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且人數應在兩人以上。但在有些案件中,經常出現被繼承人親屬作為見證人的情況。一些見證機構不能正確履行職責,曾發生見證所僅委派一人對遺囑進行見證的情形。

(三)口頭遺囑的失效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在危急情況解除後忽略補立遺囑,或錯誤認定“危急情況”,隨意訂立口頭遺囑。

(四)遺漏繼承人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但在實踐中,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常遺漏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未保留其必要的遺產份額。

在訂立遺囑的時候,遺囑人只能就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進行處理,並且要在頭腦清醒的情況下立下遺囑,當然最好是能有見證人在場或者將遺囑辦理公證,在訂立一份遺囑之後,日後想要重新訂立的話,就要及時對之前的那份遺囑作出處理,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