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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遺囑的時候要注意什麼?

訂立遺囑的時候要注意什麼?

當事人可以選擇訂立遺囑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身後財產,訂立遺囑必須具備合法有效的實質內容,那麼具體來説如何訂立遺囑?遺囑是整個遺囑繼承的核心,是被繼承人對遺產分配意志的最核心的體現,所以制定遺囑的時候需要慎之又慎,那麼訂立遺囑的時候要注意什麼?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幫助大家更好地瞭解遺囑問題。

一、如何訂立遺囑

訂立遺囑需要包括以下內容:

1、本人身份的説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託的遺囑執行人的説明:身份證,授權委託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係,如有任何利害關係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範。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説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 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產的説明基準日,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説明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二、訂立遺囑的時候要注意什麼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 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如何訂立遺囑”幫助我們瞭解訂立遺囑需要具備的內容,而“訂立遺囑的時候要注意什麼”幫助我們瞭解訂立遺囑時的注意事項。為了更好地使得遺囑在整個遺囑繼承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遺囑必須合法有效,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不妨請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來訂立,更合理的安排各個條款,保證遺囑具備合法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更好地服務於整個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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