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口頭遺囑要注意哪些事項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這是我國立法對口頭遺囑的承認和要求。那麼具體而言,怎麼訂立口頭遺囑,訂立口頭遺囑要注意哪些事項呢?本文就這兩個問題介紹如下。
一、怎麼訂立口頭遺囑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5、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訂立口頭遺囑要注意哪些事項
1、法律規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以危急情況為其適用要件,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遺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於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險時,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於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3、遺囑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即要用語言向見證人口授遺囑。一般要用當地通用的見證人能夠聽懂的語言進行陳述,語言要準確明瞭,不能含糊不清。
對點頭、搖頭或手勢方式表示其意思的,均不能認定為口頭遺囑,對此種情況不能按遺囑繼承,應當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對於聾啞人以手勢方式來表示其意思的,而且是對在場的懂曉啞語的見證人所作的表示,應當認定為口頭遺囑。遺囑人的口頭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見證人必須全面真實地將遺囑人口頭所述的處理其遺產的意思如實地轉達給繼承人或相關的部門和機關,並儘量將遺囑人的原話表述出來。由於我國繼承法沒有對口頭遺囑進行書面記錄和錄音的要求,極易造成見證人偽造、篡改口頭遺囑的情況發生。所以,見證人偽造遺囑人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被見證人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以上是關於“怎麼訂立口頭遺囑,訂立口頭遺囑要注意哪些事項”的介紹,我們瞭解了訂立口頭遺囑的要求和注意事項。口頭遺囑的缺陷在於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所以訂立口頭遺囑的時候就需要更加謹慎。涉及訂立口頭遺囑的事項乃至糾紛可以直接諮詢專業律師,幫助你答疑解惑,解決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最大程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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