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遺囑不撤銷可以再立遺囑嗎?
一、如果原遺囑不撤銷可以再立遺囑嗎?
如果原遺囑不撤銷可以再立遺囑,遺囑人可以將自己原來訂立的遺囑予以撤回,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另外,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辦理公證遺囑的流程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説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⑥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進行分類登記。
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原則上不管是公證還是代書等方式訂立的遺囑,若是訂立此遺囑的主體,想要撤銷並提出請求的,且只要提交的材料齊全,無故是不能駁回其撤銷遺囑的請求的。若是由於程序繁瑣而不想撤回遺囑的,也可以再次訂立新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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