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律師靳雙權,遺囑人在遺囑尚未生效前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上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們聯繫,我們將予以撤銷。)
一、原告訴稱
原告胡先生起訴稱:我和杜女士系夫妻關係, 1969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生有兩子,長子胡某甲,次子胡某乙,2005年11月18日胡某乙病故,與被告唐女士有一子胡乙。我有房產二處,遷建家屬樓302室及A地XX村老宅院。2015年11月4日下午,被告唐女士與其現任丈夫霍先生在A地XX村老宅院與被告胡某甲、齊女士及胡甲發生爭執後動手打架,導致雙方受傷。後經派出所調解,被告胡某甲、齊女士一次性支付霍先生、唐女士賠償金170000.00元。但被告唐女士又要求我將老宅院由被告胡乙繼承,否則不出具諒解書。在被告唐女士欺詐、脅迫及我神志不清的情況下籤訂了《房產繼承協議書》並按手印。被告唐女士在收到170000.00元后才在諒解書上簽字,表示不追究胡甲的刑事責任。該《房產繼承協議書》是無效的,不是我真實意思表示,是在被欺詐、脅迫和神志不清的情況下籤訂的,應予以撤銷。所以特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依法撤銷《房產繼承協議》;2、由三被告承擔所涉訴訟費用。
二、被告辯稱
被告唐女士、胡乙答辯稱:《房產繼承協議書》於2016年1月在平等自願有償的前提下籤訂的,已經履行了一年多,不具備法定撤銷條件。協議書籤訂的目的是為了換取諒解書,使得加害人胡某甲等人減輕處罰乃至免除處罰,該目的已經達到。該協議書是為換取被告唐女士等受害人的諒解,減輕被告胡某甲等人的刑事處罰。案外人替加害人賠償受害人,獲得受害人的諒解,是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沒有不妥之處。被告胡某甲等人因此受到了較輕的處罰,簽訂協議的目的已經達到。XX村老房院由被告胡乙享有相應的權屬合情合理合法。被告胡乙是原告的孫子,按照代位繼承被告胡乙代為繼承相應的房產份額。原告在簽訂協議書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神志不清的情況下籤訂協議,不符合合同撤銷的條件。就房產分配問題,原告多次口頭和書面形式願意分配給被告胡乙,原告訴稱是在神志不清的情況下籤訂的協議,應承擔舉證責任。該協議書的性質為合同,而不是遺囑,應依法嚴格區別各自撤銷的法定條件。如果原告的訴請被支持,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
被告胡某甲答辯稱:協議書中的房產是我父親胡先生的,由我父親胡先生説了算。
三、法院查明
原告胡先生、杜女士夫妻二人共有兩子,長子胡某甲、次子胡某乙,次子胡某乙與被告唐女士結婚後育有一子胡乙,2005年11月18日胡某乙因病死亡。後被告唐女士與霍先生結婚。2015年11月4日16時許,被告唐女士、霍先生與被告胡某甲、案外人齊女士(被告胡某甲妻子)、案外人胡甲(被告胡某甲兒子)因房屋權屬問題發生爭執,後雙方發生撕打,導致霍先生輕傷二級。事後雙方自行進行協商,被告唐女士要求將原告胡先生名下的XX鎮A地XX村老宅院四間房屋歸被告胡乙所有。2016年1月9日原告胡先生親筆書寫了《我的房產分配意見》,該意見內容:“鑑於胡某甲和唐女士因我房產權問題造成糾紛,唐女士領外人進入我家院內,故互相發生鬥毆,為了今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特把房產分配意見如下:我共有房產兩處,一處樓房,一處老宅院,老宅院有正房四間。樓房仍歸我所有,XX村老房我願意把西兩間所有權給胡乙所有,東兩間等我死後繼承權歸胡乙。空口無憑,立字為據。立據人:胡先生”。
2016年1月10日原告胡先生對《房產分配繼承意見書》進行修改,修改後內容:“此項協議是關於胡先生,今年70歲,膝下有二個兒子。老大胡某甲,夫妻生有一子叫胡甲,22歲。老大夫妻結婚一直合住在胡先生單位分得的遷建家屬樓302號房屋裏。老二胡某乙夫妻生有一子胡乙,今年18歲,正在上學,胡乙在8歲時其父親胡某乙突然因病去世。胡先生一生名下有兩套房產,一套在XX鎮遷建家屬樓,一套在XX村老宅院。為避免將來再次發生房產糾紛,特立如下遺囑(胡先生意見如下):1、XX村老宅院有正房四間,胡先生願意把西面兩間房屋所有權給孫子胡乙所有。東邊兩間房屋所有權歸胡先生所有,待無生之年後歸胡乙繼承。他人不得干涉。2、XX鎮遷建家屬樓的所有權歸胡先生所有和支配。3、胡先生死後的XX村的老宅院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所有權由胡乙繼承。與胡某甲夫妻、兒子胡甲沒有任何關係。4、胡先生死後,胡乙享受繼承權後,老宅院及土地房屋如有國家集體個人所有補償包括所有建築和土地拆遷款,胡乙一人所有,與胡某甲夫婦、胡甲沒有任何利益關係。胡先生”。
2016年1月11日至20日,原告胡先生因病住院治療。期間被告唐女士把《房產繼承協議書》拿給原告胡先生簽字。此協議一式四份,由相關當事人和中間人保存。2016年1月18日被告唐女士、案外人霍先生與被告胡某甲、案外人齊女士、案外人胡甲達成賠償協議,協議約定被告胡某甲、案外人齊女士、案外人胡甲賠償被告唐女士、案外人霍先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後續治療費及其他費用合計170000.00元,被告唐女士、案外人霍先生不再追究被告胡某甲及案外人胡甲的刑事責任。被告唐女士、案外人霍先生在收到賠償款後,為被告胡某甲、案外人齊女士、案外人胡甲出具了收條及諒解書。
四、法院判決
准予原告胡先生撤銷於2016年1月所立的《房產繼承協議書》。
五、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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