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税相關納税人有哪些?
一、遺產税相關納税人有哪些?
(一)有遺囑執行人的,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的,為繼承人及受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及受贈人的,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遺產税的納税義務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納税義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履行。
二、應當計入遺產税的範圍
(一)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
(二)經繼承人向税務機關登記、繼承保存的遺產中種類文物及有關文化、歷史、美術方面的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將此類文件、圖書資料、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請補税;
(三)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民明並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
(四)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與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中規定免徵遺產税和遺產;
(六)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徵税遺產總額和其他遺產。
三、允許在應徵税總額中扣除的範圍
(一)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應補繳的各項税款、罰款、滯納金;
(二)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未償還的具有確鑿證據的各項債務;
(三)被繼承人喪葬費用;
(四)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徵税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
(五)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税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於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
對於遺產税的具體施行和處理,應當嚴格按照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的遺產情況來進行認定,涉及到納税人拒不交納遺產税的,也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於造成了國家税收嚴重損失的,還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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