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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的含義是什麼?

遺囑繼承的含義是什麼?

一、遺囑繼承的含義是什麼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後生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但是,這種處分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老人、婦女、兒童、胎兒及殘疾人和無生活來源人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遺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籍,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二、遺囑繼承要注意什麼問題?

1、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遺囑有效。

2、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無非法內容的,有效。

3、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的錄音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7、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8、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

9、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0、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11、受脅近、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12、偽造的遺囑無效。

1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繼承的效力是要低於遺贈撫養協議,但是卻高於法定繼承。也就是説,如果存着合法有效的遺囑,那麼此時就不會按照法定方式繼承遺產。除非是遺囑中有遺漏的財產沒有作出處理,那針對這部分遺產才可以按照法定方式來繼承。在遺囑繼承下,應該怎麼分配遺產,就要看遺囑人是怎麼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的。

標籤:遺囑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