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公證哪個好?
一、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公證哪個好?
1、就真實性的效力上來看,肯定是公證遺囑,是通過國家公權力認定的,毫無疑問是經過權威第三方認證的公證的遺囑的可信度要高。
2、都是真實的前提下,內容相沖突,那麼這涉及到一個法理的問題,肯定是先公證了遺囑,後又跟別人簽了遺贈扶養協議,履行了遺贈扶養協議,這種情況下,視為立遺囑人用自己的行動更改了先前的遺囑,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是生效的,所以這種情況下是執行遺贈扶養協議。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二、公證遺囑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所謂公證遺囑,是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贈扶養協議和公證遺囑都是對自己遺產的處理一種方式,如果兩者都存在的話,那麼一般就會分別的處理,但如果有牴觸的部份,那麼所牴觸的部份就會按協議來處理,而其它的遺囑形式就會無效,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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