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同時存在怎麼辦?
一、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同時存在怎麼辦?
繼承發生時,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同時存在的,應當以遺贈扶養協議優先處理,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的相關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已經明確進行了合法的認定,對於兩者同時存在的,還需要對兩者的法律效力進行合法的認定,但如果兩者都是無效的,或者缺少相關構成要件的,那麼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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