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自書遺囑需要寫幾份?
一、遺囑人自書遺囑需要寫幾份?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故一份就行了,當然根據需要多寫幾份也可以。
1、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3、自書遺囑份數並沒有法律規定。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不公證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除此之外,遺囑有效還有以下要求: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
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自書遺囑是遺囑中的一種形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自書遺囑的認定上,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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