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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同居期賠償問題

法律1.76W
民事同居期賠償問題
同居期間財產問題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能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


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於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


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


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


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於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而對於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總之關於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專門規定的,可適用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夫妻雙方已經協議離婚後,再次確定同居關係的。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同居符合男女雙方實質婚姻要點,應當儘快補辦婚姻登記。未補辦婚姻登記的,按照同居關係處理,法律上同居關係是不承認的,雙方同居時的共同財產應當區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