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的債務如何確定
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時,同時還需要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繼承。正如人們常説的,你繼承了多少的遺產,那麼就要承擔多少的債務。實踐中,被繼承人的債務究竟是如何確定的呢?本文將就這個問題做詳細闡述。
一、被繼承人的債務主要包括這樣幾類: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税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税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屬於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如合夥債務各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如果被繼承人遺留有債務,繼承人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然後再分割遺產。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被繼承人中有的是為了個人生產或生活需要而欠了債務,也有的為了家庭的生產或生活的需要而欠下了債務。這兩種債務,即死者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往往不易劃分。因此,必須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共分開來。
二、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服償還責任。”該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依上述規定,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限定繼承原則。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除繼承人自願清償者外,繼承人對於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原則決定了繼承人對遺產遺產債務僅負有限的清償責任,這是對“父債子還”原則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第二,保留必留份的原則。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我國《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有關的規定清償債務。
第三,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須於清償債務後進行,只有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之後,還有剩餘財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若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不能執行遺贈。
第四,繼承人連帶責任原則。繼承遺產的共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負連帶責任。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得請求繼承人的全體或者其中的一人或者熟人清償債務。
上文介紹的六種被繼承人的債務是需要繼承人相應承擔清償責任的債務。大家需要注意,在繼承債務的時候繼承人是成都連帶清償責任的,也就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或多個遺產繼承人要求清償債務。更多遺產繼承方面的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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