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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遺囑的合法性可以通過哪些證據證明

一、老年人遺囑的合法性可以通過哪些證據證明?

老年人遺囑的合法性可以通過哪些證據證明

對於遺囑的合法性可以通過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視聽資料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正常情況下應該是誰對老人遺囑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就應該由提出質疑的當事人去證明遺囑是無效的,導致遺囑無效的原因很多,當事人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準備證據。

證明老人遺囑的合法性:

1、遺囑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

2、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老人所立遺囑完全出自於起真實意思表示;

4、遺囑不違背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立遺囑的要求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遺囑的合法性是不區分老年人或年輕人的,立遺囑也不是老年人才有的權利,比如有人能證明老年人在立遺囑的時候已經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了,或者老人是在受他人脅迫的情況下立了遺囑,這樣就能推翻這份遺囑的合法性。